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人民政府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NGX]20260400003[CS]
**二、合同名称:**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
三、项目编号:[HNGX]20260400003[CS]
**四、项目名称:**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人民政府
地址:海南省陵水县提蒙乡提蒙大道128号
联系方式:0898-83331215
供应商(乙方):海南中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冠
性别:男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龙昆南路大润发和信广场5栋1501
联系方式:1337983608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B99000000-其他建筑工程 | 1(座(处)) | ¥1,255,636.64 | ¥1,255,636.64 | 无 |
| 2 | B99000000-其他建筑工程 | 1(座(处)) | ¥9,061.77 | ¥9,061.77 | 无 |
合同金额: 1,264,698.41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肆仟陆佰玖拾捌元肆角壹分
履约期限:2026年05月22日至2027年07月29日
履约地点:提蒙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5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施工合同.pdf
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人民政府
2026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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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0二六年五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乙方):海南中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
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
工程地点: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
工程内容: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
建设内容为:拆除及新建排水沟渠道硬化共5条:排水沟1长336.3m、排水
沟2长326.7m、排水沟3长217.2m、排水沟4长343.9m、排水沟5长250.3m:
拆除原路肩挡墙长326.7m,道路加宽461.5m2,新建路肩挡墙长80m,新建
错车道1座,人行桥3座,新建下田坡1座,分水闸1处等工程。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以《图纸》及工程最清单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1.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以上工期已包含各种雨雪、高
温、低温、停水、停电、农忙、法定节假日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的延误时
间。
四、合同价款
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肆仟陆佰玖拾捌元肆角壹分(¥:
1264698.41元)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
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询标回复及有关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以上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
前的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本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
工资。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
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5月22日
合同订立地点:提蒙乡人民政府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海南中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住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龙昆南路大润发和信广场5栋1501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电话: | 13976169016 | |
| 传真: | 传真: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 | |
| 帐号: | 帐号: | 46050100503600002027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570100 | |
| 2026年5月22日 | 202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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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
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
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
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
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
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
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
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
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
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
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报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
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
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
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
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
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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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
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
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
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
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
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
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
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
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
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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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
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
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
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
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
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
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
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
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
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
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
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
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
8
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
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
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
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
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
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
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
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
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
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
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9·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
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
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
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
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政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
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
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
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
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
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
10
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
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
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
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
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
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
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
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
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
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
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
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
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
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
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
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
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
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
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
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
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
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
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
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
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
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等要求,
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
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
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3·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
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
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
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
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
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
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
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
新设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
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
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
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
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
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
14
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
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
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
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
人承担安全防按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
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岁
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
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
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
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利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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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克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
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在双
方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
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
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
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
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
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
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
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
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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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
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人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
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
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
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
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呈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
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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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
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
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
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
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
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
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
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
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
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
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
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
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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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
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
方协商解决。
31.确认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
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话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米似干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3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干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
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9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
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
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
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章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
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
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
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
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具
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9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
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
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
双方另行验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
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
条款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
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
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
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
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
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
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介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
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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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
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
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
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
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
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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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
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
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
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
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
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关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
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
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
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
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
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需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
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成达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
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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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
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
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
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
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
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
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
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
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
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
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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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
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
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
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人,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件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
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
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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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
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
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
面形式向对方发现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
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接发包人要求地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由违约方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
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
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
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25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
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6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同时向承包人提出放
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七天内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
套施工图。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
图纸公开或转让给第三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 |||
| 姓名: | 职务: | ||
| 职权: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 |||
| 姓名: | 李衍达 | 职务: | 项目经理 |
8.发包人工作
27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
要求:开工前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
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天内现场以书面形式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的、构筑物(含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完成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当发生现场周边居民于扰施工,
发包人应协助解决。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
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定后的14天内上报
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前上报月报;每周的周日下午17:00前上报周报。
(3)承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
派专职保安员做好保卫工作,提供安全围栏设施并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
用的照明,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
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提供保护要求,并确认具体保
措施施工后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按审批的施工
织设计方案组织现场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好建筑施工设
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自
到施工图后的14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每月25日提交月
及下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的14天内给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工程师确认的总进度计划组
织施工,现场服从工程师的协调工作。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指地震
战争):2、施工过程中因气候影响工程并经发包方书面确认:3、发包人增
工程内容且影响工期进度被发包人书面确认的:4、因发包人原因书面认可
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图纸和规范要求的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适用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根据发包人签字盖章
设计变更确认函,方能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发包人有另行委托其它机
论证的结果均以此结果为设计变更的依据,同时必须有发包人签字盖章方
·
29
设计变更)。②调价依据:依据为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套用《海
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定额》及《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价》。竣工结算以审
计机构审计金额进行结算。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增
减工程量:②确定标底的预算发生错误或漏项;③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
政策性调整和当地政府新的文件规定,则从文件颁布之日起按新文件规定执
行。
24.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款支付程序的通知(陵府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该项目工程预付款为
工程总施工费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
后的7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30%。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工程量累计达到55%以上,承包方向发包方提
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
(2)工程量累计达到75%以上,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
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
(3)工程竣工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发包方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
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款。
(4)按结算总价款的3%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
14日内结算。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交当月
完成工程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
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30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8条执行。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工程设计变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
30.其他变更
30.1其他变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0条执行。
31.确认变更价款
31.1确认变更价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1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验收全部合格后七天内提供完整竣
图三套及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从约定支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
定履行义务的除外),承担停工期间造成承包方的实际损失,并顺延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
可以停工,并赔偿停工期间承包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顺延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
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工
31
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超期
30天,发包方可通知承包方解除合同,已施工部分由发包人聘请第三方结算
审核单位按已施工的部分结算。
35.3承包人应当遵守建筑行业施工管理规范,尽职尽责按期完成工期,经
发包人三次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督促要求整改施工过程中的
管理工作,但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合同自动解除,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经济损
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
出现质量事故、无偿修复达到约定质量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
此所造成发包方全部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等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40.1条内容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40.4条内容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由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函或相当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该担保
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32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副本陆份。
47.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海南中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陵水县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
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
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路基工程:智能消防设备;防护工程、附属设施工程
等工程项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确认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属工程保修范围,并由承包人负责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
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路基工程保修期为1年;
2、路面基层、底基层、垫层工程保修期为1年;
3、水泥路面工程保修期为1年;
4、排水沟工程保修期为1年;
5、防护工程保修期工程为1年;
6、附属设施工程保修期为1年;
7、其他约定:其他项目均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
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员修理,
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4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质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核价款的3%
o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
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无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双
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22日
35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承担,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
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
水利设施修补工程;项目地点: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作出郑
重承诺:自觉遵守和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书内的全部条款,若违反承
诺书内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将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内容如下:
一、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1.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整体项目实施统筹组织管理,贯彻落实相
关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
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侵害事故,将承担全部侵害造成的法律
和经济责任。涉及刑事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项目现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
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
36
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
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
即制止。
7.施工前,做好对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的毗邻物、周边建筑物等造成侵害
的,应做好前期排查工作,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
全。因此造成国家或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因违法分包,
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安全防护
8.做到“四口“防护: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
通道口必须用临时栏杆或盖板等加以防护。
9.“五邻边”防护:尚未搭设外手架的阳台边、楼层边、跑到两、
边、卸段平台外侧边必须设置1米高的双栏杆和安全网。
10.安全通道: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施工过程或上下班的进
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
11.高处作业:对相关的高处作业,必须参照《建筑施工高处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设计并搭置可靠的内外手架、防护网等,制定可行的安
生产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12.防止机械伤害:施工机械应当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配备安全
装置,加强机械保养和维护,保证机械正常运转,对重点运输机械进行定期
.37
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运转要有记录。
13.为施工现场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
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
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
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5.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6.设置警卫门岗:对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管制,采取24小时轮岗值班,
对非施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三、现场工作人员规范管理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18.禁止录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因违规录用造成人员伤亡,
有关部门查处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承担责任。
19.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为施
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8
20.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因未支付工资,导致工人罢工、上
访等情况,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责任承担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接受停工
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
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
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39
措施所需费用的,自行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接受停业
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甚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
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的。
2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海南中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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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持廉洁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后头塘二、四队农田水利设施修补工程
发包单位(甲方):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乙方):海南中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遵照国家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
知》精神,根据有关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建设工程保持廉洁的
协议书。
1.甲方有责任自乙方施工羊位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甲方人员严格
遵守本单位制度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
定的,除给予当享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惰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
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甲方
人员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
规定登记上交。
5.甲方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
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
41
6.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
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
定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8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
各种有价证券,如乙方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向有关
部门提出对乙方的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工程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
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9.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
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
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
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
严重的可向区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本协议使用时间:本工程发包,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及协议前后
甲乙双方发生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12.本协议的甲方指工程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总包方和建设工程受托
监理单位。
13.甲乙双方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对本协
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到处罚。
42
建设工程程
乙双方主管部门各备案一
A
华
检察室备案一份。
工程项目名称:提蒙乡曾
发包单位(甲方):防
水
承包单位(乙望
文
-
为了规范子盖章):
回母茶
设命
体世
状对童
人:
人:
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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