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的合同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昌吉州吉云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81101000028189397
五、合同编号:11N58477134120262001
六、合同内容:
|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 1 | 防雷检测 | 详见附件 | 次 | 1.00 | 60000 | 60000 |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联系人:**安文涛
**联系电话:**19109931599
传真:/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30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合同编号(乙方):
防雷装置
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乙方:昌吉州吉云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
签订地点:石河子市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乙方:昌吉州吉云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委
托乙方承担2026年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为明确检测中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顺利开展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检测范围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
理中心所属建(构)筑物、设施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具体
检测内容:项目所属的防直击雷装置、建筑物接地装置、配电系统接
地装置、设备接地装置及接地系统。
第二条、检测依据
乙方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建筑物防雷装置
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以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
规范》(GB/T50065-2012)等其他相关防雷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第三条、检测期限
3.1具体检测时间根据甲方通知安排,乙方应及时进行检测。
3.2检测报告提交时间:收到全额检测费用7个工作日内出具防
雷接地设施检测报告书(检测报告一式贰份)。
第四条、费用支付及期限
4.1本项目技术服务总费用为: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4.2支付期限:乙方完成检测任务,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全
额付清(不计息),乙方在收到全额检测费用后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双方职责
5.1甲方职责:
5.1.1通知乙方到场检测,甲方委派专职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检测,
并客观如实地提供委托区域内防雷检测所需资料。
5.1.2检测测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纠正乙方提出的防雷接地设施
不符合项内容,以确保各项防雷接地设施的规范性、有效性。
5.1.3甲方应提供本协议书检测项目区域内人员检测时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现场协助工作。
5.2乙方职责:
5.2.1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生产规定。
5.2.2委派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负
责对检测项目区域内防雷接地设施进行检测。
5.2.3对在检测中发现的防雷接地设施不符合项,出具不符合项
纠正通知单,以便甲方按不符合项内容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2.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技术规范、相关程序进
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5.2.5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应当及时解释、复
核。
第六条、例外条款申明
6.1.本委托协议书仅涉及检测区域内项目防雷设施接地检测点
数,如因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要求需额外增加的检测项目点数超本次
检测约定的费用时,其具体检测费用事宜需双方另行协议。
6.2.在本协议书检测区域内的现场环境不具备高空检测作业安
全条件时,其相关防雷设施不纳入本次委托检测范围内,在甲方能够
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时,乙方择机开展检测。
6.3根据国家相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的防雷设施接地检测
只是客观真实的体现防雷设施安全现状,检测合格的防雷设施只能
防止或减少雷电灾害的产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每逾期30天甲方需按同
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总额利息。
7.2.乙方逾期交付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违
约金,逾期40日不交付报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事宜
9.1在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以补充协
议、附件形式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9.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经双方签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 乙方:昌吉州吉云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 纳税人识别号:126590014584771345 | 纳税人识别号:91659001MABKYQXF4W |
| 开户行: |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友谊支行 |
| 账号: | 账号:108290462556 |
| 地址电话: | 地址电话:石河子市北三路66号15292424444 |
| 盖章: | 盖章: |
| 2026年月日 | 2026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