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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4

青海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业主单位:都兰县水利局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青海 · 海西
发布:2026-03-24 14:56:26截止:2026-03-31
产品/服务:灌溉水渠改造提升水利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项目概况

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华明竞磋(工程)2026-010

项目名称: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134661.56

最高限价(元):2134661.56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134661.56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工程改造渠道20条(预制U型77cm×60cm),采用C25W4F200现浇钢筋混凝土,总长6296m。改造及新建各类渠系建筑物78座,其中车便桥2 座、农门4座、农口72座;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10月30日。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和相关查询截图);
7、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3月25日至2026年03月3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4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评审,线上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 400-087-8198。
(3)磋商供应商解密和磋商报价时必须由e签宝注册人办理,磋商供应商须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超时,则视为无效投标。
(4)本公告同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都兰县水利局 (项目法人名称:都兰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和平街19号

联系方式:0977-82338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人才公寓11楼

联系方式:0971-61677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元庆

电 话:0971-6167796

附件信息:

特别提示:

1.该项目报名及网上投标需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操作,具体相关操作事宜请

务必提前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部门联系。

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审核电话:

0971-5115646)

3.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且具备在青海

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投标的能力。(技术咨询:王女士,联系电话:0971-8224398)

4.为了给投标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已办理注册、获取“安全证书”、电子标书制作等业

务的供应商,可加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

(http://118.213.59.178:8088/login?cloudid=104)QQ群(156765251、235610913、

295834281、437762380、809415646)进行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

5.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应尽早上传投标文件及数据

文件。如果电子平台操作遇到困难,或因网上不能如期上传投标文件的,请提前在上班时间

及时与技术支持部门联系。(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邹先生0971-6105230)

(本提示不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华明竞磋(工程)2026-010

采购项目名称: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

采购人:都兰县水利局(项目法人名称:都兰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

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

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4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华明竞磋(工程)2026-010

采购项目名称: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额度:2134661.56元

最高限价:2134661.56元

采购需求:工程改造渠道20条(预制U型77cm×60cm),采用C25W4F200

现浇钢筋混凝土,总长6296m。改造及新建各类渠系建筑物78座,其中车

便桥2座、农门4座、农口72座;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10月30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含)

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

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和相关查询截图);

7、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3月25日至2026年03月3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

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

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售价(元):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4月09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4月09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评审,线上响应文件在响

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

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

天谷CA400-087-8198。

(3)磋商供应商解密和磋商报价时必须由e签宝注册人办理,磋商供应商

须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如超时,则视为无效投标。

(4)本公告同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

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都兰县水利局(项目法人名称:都兰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贺先生

联系电话:0977-8233871

联系地址: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和平街19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青海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人才公寓11楼

联系人:李元庆

联系电话:0971-6167796

邮箱:QHHXGCGL@163.com

2026年03月24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内容
1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华明竞磋(工程)2026-010
2采购项目名称都兰县香日德镇新华村灌溉水渠改造提升项目
3采购人都兰县水利局(项目法人名称:都兰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6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7采购预算控制额度2134661.56元
8最高限价2134661.56元
9项目分包个数本项目不分包
10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1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应采购单位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1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和相关查询截图);7、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12递交响应文件方式线上递交本项目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提交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
1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09日09:30(北京时间)
14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年4月09日09:30(北京时间)
15提交响应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1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格式须按磋商响应文件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且目录索引定位到内容。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4.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因目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投标。
17答疑澄清方式磋商小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或澄清采用电话或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进行,供应商可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的“我的澄清”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
17答疑澄清方式信息。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评审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答疑时间,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或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18代理服务费收取收取对象:采购人金额:21500元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
19合同签订有效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壹份原件备案。
21磋商有效期本次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日。
22施工工期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10月30日。
23工程质量合格
24其他事项(1)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并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青海公采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四路26号综合办公楼1楼。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971-8224398(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电子版响应文件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政采云平台;(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4)磋商供应商解密和磋商报价时必须由e签宝注册人办理,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最终报价。(5)本公告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25监管单位信息监督单位:都兰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977-8232057
2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知识产权:构成本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送致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代理机构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内容与正文不符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供应商须知

二、磋商文件说明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相关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2.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磋商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

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磋商的。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

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部分

(6)采购项目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磋商将被拒绝(视为无效磋商)。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止日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

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在磋商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

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

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

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

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

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

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磋商最终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10.磋商有效期

为本次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日。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

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响应文件目录

(3)磋商函及磋商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8)施工组织设计

(9)项目管理机构

(10)资格审查资料

(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2)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3)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5)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16)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17)磋商最终报价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

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1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

格式须按磋商响应文件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并按“政采云”

平台要求上传。

12.1.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

12.1.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1.4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因目

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

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投标。

12.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11.1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

构成及格式编制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

12.3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

确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网上投标

13.1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报价并上传电

子磋商响应文件。

13.2供应商应按包报价。

13.3开标时的“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由各供应商网上报价生成。

14.递送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14.2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

之前送至磋商地点。

14.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

得撤回其磋商,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过程

16.磋商过程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

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6.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

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

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

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磋商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磋

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审查(详见19.2款)。

18.3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

非实质性偏离。

18.3.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

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资格性审查评审办法(初步评审)的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2)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4)未按第11.1款(1)-(8)、(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5)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6)供应商擅自改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其他项目清单)

的;

(7)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8)工程量清单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9)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施工工期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0)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

(1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不按磋商小组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4)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5)磋商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8.3.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

查时,可以要求响应人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

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

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

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响应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

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

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响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3.3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

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

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

商结果。

18.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

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

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

响应人。响应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5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

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

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

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管理能力与技术方案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评审办法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

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

后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组成(满分100分)。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

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

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

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

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

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

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

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

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19.2.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

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

(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

应)报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9.2.2(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

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政采云电子系统

中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

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

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

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

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

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

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

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

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

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

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

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

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9.3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序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磋商报价:15分项目管理班子:8分施工组织设计:71分企业业绩:6分
类别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磋商报价15磋商基准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磋商报价最低的响应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5%)×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项目属于建筑业。
项目管理班子(4分)4项目班子的组成:管理机构中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配备齐全得4分,每少一人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需提供岗位证书)。
施工组织设计(71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磋商响应人针对本项目的难点、重点、特点作出认真仔细的分析,提出的施工组织与技术保障措施方案适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②施工方法③施工关键技术、工艺④技术保障措施⑤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3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15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8磋商响应人针对本项目特点编制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等。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目标②质量检验内容、方法③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④质量保修承诺及措施;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8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8磋商响应人针对本项目编制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如遇夏季施工、冬季施工、应急等措施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安全文明管理体系②安全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③评估风险④安全应急预案等;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8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8磋商响应人针对本项目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如设立围挡、防尘、降噪、规避行人以及设置警示标志等。包括但不限于:①环境保护方案及措施②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措施③噪音、施工垃圾、污物等的处理方案及措施④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职责等;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8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8磋商响应人针对本项目的工期保证提供工期保证措施,如何对工期的保障进行详细描述,如遇夜间、冬季、夏季如何施工等。包括但不限于:①进度管理方案;②施工进度网络图;③劳动力配备;④进度控制管理制度及措施等;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8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6磋商响应人利用符合现场实际内容提供布置图包括但不限于:①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布置②短运输、少搬运特征③利于生产、生活、安全、消防、环保、市容、卫生劳动保护等;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6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6磋商响应人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提供①施工机械设备②其他设备③材料需求计划等;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6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2磋商响应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的编制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措施须满足现场实际情况,针对该项目包含:①专项方案内容②专项方案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③现场实际安全施工措施等④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制度。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3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满分12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业绩(10分)企业业绩(8分)8投标人近三年内(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完成一个类似工程项目得2分,满分8分;需提供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须附首页、签字盖章页、标的所在页、金额所在页。
项目经理业绩(2分)2项目经理资业绩:提供(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承建过的类似工程每承建一个得1分,以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生效的合同复印件为准,满分2分。

注: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行业政策,或

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

述前后不一致、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

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

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

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

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成交通知

2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

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

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

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

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

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磋商活动终止

23.终止情形

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

商不足3家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

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

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

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

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水利工程、土

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

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第2条发包人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第4条承包人

第5条设计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第7条施工

第8条工期和进度

第9条竣工试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5条违约

第16条合同解除

第17条不可抗力

第18条保险

第19条索赔

第20条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3.承包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4.监理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5.工程质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7.工期和进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8.材料与设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9.试验与检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价格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错误!未定义书签。

14.竣工结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错误!未定义书签。

16.违约.............................................错误!未定义书签。

17.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18.保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20.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的工程

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

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

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

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

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

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

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

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

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

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

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

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

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

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

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

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

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

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

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

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

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

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

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

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

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

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

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

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

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

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

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

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

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

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

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

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

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

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

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

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

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

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

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

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

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

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

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

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

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

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

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

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

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

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

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

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

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

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

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

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

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

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

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

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

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

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

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

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

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

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

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

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

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

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

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

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

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

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

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

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

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

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

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

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

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

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

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

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

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

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

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

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

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

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

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

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

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

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

人承担。

3.3工程师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

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

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

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

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

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

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

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

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

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

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

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

[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

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指示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

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

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

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

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

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

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

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

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

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

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

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

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

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

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

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

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

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

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

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

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

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

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水利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

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

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

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

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

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

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

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

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

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

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

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

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

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

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

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

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