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衡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名 称: | 关于《衡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01068998/2025-3127208 |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水利局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14日 |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有效性: |
关于《衡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语音播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我局拟对《衡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取用水户等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自8月12日至9月10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信函:通过信函方式直接将意见寄至衡水市水利局法规科(衡水市红旗大街466号)
电子邮箱:hszf408@163.com
附 件:衡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1 | 公共供水单位未对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即供水的 | 《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共供水单位未对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即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年度用水计划,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不足三十个工作日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未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或者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 《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未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或者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免予罚款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未及时维修供水、输水、用水设施,出现重大漏水事故浪费水资源的 | 《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未及时维修供水、输水、用水设施,出现重大漏水事故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的,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上罚款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上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 | |||
4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 | 《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监测设施设备影响较小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仍造成监测功能损坏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